近日,雪萊特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或“雪萊特”)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19號)、《關于對柴國生、柴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20號)、《關于對張桃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21號)。
存在細節問題較多,信息披露問題較大
雪萊特2017年年報披露主要銷售客戶時未按規定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燦電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雪萊特2017年度第2大客戶和第5大客戶,分別占雪萊特當期銷售總額的3.92%和2.96%。經查,明燦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制人實際控制,其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為陳志明。雪萊特在2017年年報披露主要銷售客戶情況時,未將該兩家客戶合并列示,也未說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此外,雪萊特2017年年報披露的為子公司擔保信息也存在差錯。雪萊特2017年年報披露為富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審批額度、實際發生額、擔保協議簽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項錯誤,與實際不符,如年報披露報告期內審批對子公司擔保額度、擔保實際發生額合計分別為43650萬元、29598萬元,與實際擔保額度17650萬元、發生額17098萬元差異較大。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雪萊特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與實際存在較大差異,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對作出修正。2018年4月27日,雪萊特發布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預計2018年1-6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在1498.8萬元至2248.2萬元之間。2018年8月27日,雪萊特發布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業績修正為虧損1700萬元至虧損1300萬元。2018年8月30日,雪萊特2018年半年報披露上半年虧損1619.33萬元。雪萊特在最新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不一致的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內對2018年半年度業績預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針對以上情況,廣東證監會認為,柴國生作為雪萊特董事長、柴華作為公司總裁兼財務負責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張桃華作為雪萊特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出具警告函,并責令整改
為此,廣東證監會做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對于信息披露的問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會對雪萊特出具警示函,提醒雪萊特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此外,從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雪萊特要向廣東證監會報送整改情況、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對于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會決定對柴國生、柴華、張桃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對此,雪萊特表示,已將上述監管措施決定的內容告知相關人員,雪萊特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并將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強相關人員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領會,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并落實內部問責。雪萊特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雪萊特運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雪萊特及廣大股東利益,促進雪萊特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
編輯點評: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雖然收到證監會的警示函對企業以及管理者不是什么好消息,但在資本市場上運作,企業就應該按照證監管理要求進行。細節上的錯誤,只有通過深入學習和整改后,雪萊特未來在資本市場上才能走得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