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廣州市推廣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統稱國家補貼)后,經審核給予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
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外,對續航里程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