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發布《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享受本市地補的新能源汽車不滿三年遷出本市,需退還地補。
此外,廣州將出臺無人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政策辦法、探討試行中心城區停車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研究試行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城市配送體系中可享受貨車通行優惠政策。
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我辦草擬了《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6月14日前實名書面反饋我辦(傳真:83123742,電子郵箱:gzfggy@163.com)。
附件: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6月5日
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訂本政策。
一、總則
(一)本政策所適用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本政策所指車輛生產企業,包括注冊在本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或外地新能源汽車生產(品牌)企業注冊在本市的唯一新能源汽車全資公司。
(三)本政策所指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對名下的新能源汽車承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及遷出條件限制等義務。
(四)積極營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環境,引導技術水平高、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帶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
(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實行綜合財政補助,用于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以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
(六)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統稱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本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二、車輛生產企業
車輛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質量、售后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負責申領本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應急保障服務,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相關質量保障要求、有關行業規定及本市交通通行條件等,并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落實國家有關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的規定,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新能源汽車產品一致性、環境適應性、主要參數、售后服務能力的核實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出具。
(三)具備相應的車輛運行監控能力,確保對在本市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實現動態監控和數據采集,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上報車輛信息。
(四)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納入銷售服務體系,承擔為消費者安裝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充電基礎設施的義務,且在購車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負責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能力或合法渠道,按照相關標準與規定,制定流程科學、職責清晰、操作性強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
三、推廣應用
(一)根據工作方案,結合城市交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財政資金安排等情況,加強對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統一規范管理,促進應用與產業協同發展。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編制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按推廣應用領域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安排落實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各有關職能部門按月統計本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
(四)每年7月,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財政資金
(一)采用補助、貼息、獎勵、直接股權投資等方式,加大財政資金對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促進提升產業水平。
(二)在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國補”)后,經審核給予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地補”)。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三)車輛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補和地補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并告知消費者所承擔的義務。新能源汽車完成注冊登記后,車輛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購車合同和行駛證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地補。
(四)享受本市地補的新能源汽車不滿三年遷出本市,需退還地補。
(五)本市地方財政資金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進行建設和運營補貼。對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