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廣州市交通委正式發布了《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為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即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支持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開展相關測試工作,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征求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即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支持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開展相關測試工作,市交委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起草了《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3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關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即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支持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開展相關測試工作,推進廣州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水平,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遵循“鼓勵創新、保障安全、先行先試、分級分類”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積極推進相關標準規范制定工作,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科學有序的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智能網聯汽車實行分級別、分類別測試,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相關配套技術研發與創新,加快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進程,建設智慧、綠色、安全的城市交通系統。
二、組織管理
(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共同成立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測試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統一實施、監督和管理。
(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管理辦公室成立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進行評審。
(三)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管理辦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申請、日常監管等管理工作。
(四)測試主體是指因進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開放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三、測試申請條件
(一)測試主體
1.具備汽車及零部件相關軟硬件技術研發、生產制造、科學研究或者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2.在測試管理辦公室認可的封閉測試場地中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于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且被評估合格,或者已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國內其他城市獲得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許可,且測試時間不少于6個月或者測試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其中,已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許可的,需同時提交經測試專家委員會認可的測試證明或測試報告、測試車輛一致性及測試功能一致性說明材料;
3.建立測試車輛遠程監控數據平臺,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與第三方機構簽署承諾書,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進行數據共享,提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及事故等相關數據;
4.具備對測試車輛的相關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5.為申請道路測試的車輛購買每車不少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不少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保函,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測試車輛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機動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不包括摩托車、低速汽車,優先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作為測試車輛,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2.首次申請測試資格時,測試車輛車齡不超過3年;
3.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進口車輛應有進口證明;
4.一般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檢測要求,對未符合檢測要求的項目,測試主體應出具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相關說明材料;
5.具備人工和自動兩種駕駛模式,且保證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可快速、安全地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模式;
6.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設備,可實時監控車內駕駛員及其駕駛行為、采集車輛位置、速度及車輛駕駛狀態等功能,能夠實時回傳數據信息,能夠自動記錄和存儲在車輛事故或者失控狀況發生前90秒以及發生后30秒的車內外視頻及數據信息;
7.安裝提醒裝置,當遇到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時,該裝置應當立即提醒測試駕駛人接管車輛;
8.張貼明顯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車輛標識,提醒其他交通參與者該車輛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車輛。
(三)測試駕駛員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3.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4.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5.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規程,掌握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操作方法,具備隨時接管測試車輛的能力;
6.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四、測試申請和審核
(一)測試主體申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應向測試管理辦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測試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見附件1所列內容。
(二)第三方機構收到測試主體申請材料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對于未獲得其他國家、地區、城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許可的測試主體,于5個工作日內安排測試主體到指定的封閉場地開展實車試驗,出具封閉測試區實車試驗報告。對于通過實車試驗或已獲得其他國家、地區、城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許可的測試主體的測試車輛,應接入數據平臺并出具接入數據平臺證明,在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建立完善之前,第三方機構應對測試主體的數據監控平臺進行檢查,并出具相關證明。測試主體首次申請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10輛,測試3個月后且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測試車輛,具體數量由測試管理辦公室根據測試路段承載能力統籌安排。第三方機構每月定期向測試管理辦公室提交符合要求的測試主體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
(三)測試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測試專家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根據測試專家委員會意見進行審核。
(四)測試管理辦公室向通過審核的測試主體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測試周期不超過6個月。
(五)測試主體持通知書,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關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臨時車牌照期限不超過90天,牌照到期后測試主體持通知書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牌照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