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政府發布新修訂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其中購置節能車在7月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不再發放補貼。此外,個人車牌指標額度將從88%提高至90%,同時取消了增量指標和更新指標對于車輛排量的限制,指標有效期實際周期延長為12個月,同時非本市戶籍人員也無須連續2年繳納醫保而只需3年累計24個月繳納即可。
根據國家不再發布節能車目錄的情況,新政策修改了節能車的定義,并將符合條件的進口新能源車納入新能源車指標管理范疇。結合國家政策發展情況刪除了節能車、新能源補貼有關條款內容,同時明確了有關補貼事宜。

對于6月30日前已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但暫未申領節能車、新能源車補貼的,可在規定時間內繼續申領補貼(維持現行做法,單位申領新能源車購置補貼須滿足累計行駛里程3萬公里的要求,可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后3年內申領,其余情況均為辦理注冊登記后半年內申領);對于購置節能車在7月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不再發放補貼;對于購置新能源車在7月1日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由于下月起節能車不再補貼,建議申請到節能車指標但暫未購車的,抓緊時間在6月底前完成購車和注冊登記。
管理辦法指出,節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產品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與國家標準《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65%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具體由車輛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聯合會商確認。
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中小客車,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標注的進口新能源中小客車。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18〕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緩解交通擁堵,實現中小客車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施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第三條 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周轉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更新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用于更新后車輛辦理登記的指標。
周轉指標是指二手車企業在二手中小客車交易中,收購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時使用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2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6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8萬個,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0%,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90%。
第五條 周轉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如下:
(一)周轉指標配置周期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發放;
(二)每個配置周期內,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額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實際交易本市登記中小客車數量的10%進行配置,具體以上一年度開具的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信息為準,按四舍五入法計算;
(三)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二手車企業周轉指標額度,可按其注冊資金和經營場地規模,參考同一行政區內現有類似規模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額度進行配置。
第六條 中小客車指標的配置額度、方式以及申領使用要求等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商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車保有量狀況、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節能車和新能源車的應用情況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標配置,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回收周轉指標并監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靜態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登記,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行業協會負責協助指標管理機構匯集二手車企業的周轉指標申請,配合指標管理機構在二手車市場設置業務終端發放周轉指標證明文件與回收周轉指標,組織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的停放、出入等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