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三)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等;
(四)有與從事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車輛產品準入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
(二)所生產的車輛產品能夠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國家標準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意見稿指出,貨車類整車生產企業應當對采用本企業底盤產品進行后續制造的普通運輸類專用車產品實施統一管理,承擔普通運輸類專用車產品準入許可申請工作,負責產品質量。
貨車類整車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完成普通運輸類專用車上裝生產作業,也可以委托專門的上裝生產企業生產。
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經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但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車輛生產企業,予以特別公示。
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是指:連續兩年年均產量乘用車少于2000輛、貨車(含普通運輸類專用車)少于1000輛、輕型客車少于1000輛、大中型客車少于100輛、摩托車少于5000輛、掛車少于100輛的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調整有關產量數值。
經特別公示的車輛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其新申報產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辦理企業許可變更。車輛生產企業申請移出特別公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其保持企業準入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移出特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