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建設國家創新示范區的要求,推進建設未來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國際產業創新中心,深圳市積極支持并加快推動智能駕駛技術研發及應用,為規范智能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相關工作,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改革創新、開放包容。結合《深圳市戰略新興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安排,支持智能駕駛相關技術研發與創新,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技術團隊發展智能駕駛技術,引領深圳市智能駕駛跨越式發展。
政府引導,加強服務。把握整體方向,圍繞智能駕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推動技術創新,同時要突出科技創新主體在智能駕駛創新體系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政府制度創新步伐,做好智能駕駛技術落地服務。
統籌推進,保障安全。根據當前智能駕駛技術發展現狀,統籌推進智能駕駛產業發展與應用示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智能駕駛開放道路測試工作,采取道路測試環境逐步開放的策略。
二、職責分工
測試工作實行申報管理制度,由市交通運輸委牽頭,會同市經信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駕駛車輛道路測試聯席工作小組(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交通運輸委。聯席工作小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頒發智能駕駛道路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組織開展測試車輛和道路等相關評估工作,協調本意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1)總體統籌和協調;(2)會同市公安交警局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定期公布開放測試道路范圍;(3)為測試道路配套相應標志標線及其他必要設施。
市經信委負責:(1)推動制定智能駕駛車輛相關技術及應用標準;(2)制定及公布國家級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目錄。
市公安交警局負責:(1)協助市交通運輸委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2)辦理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發放及延期審查。
聯席工作小組組織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財務等相關領域專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駕駛測試專家庫,定期召開專家組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評審意見。
上述部門依據職責另行制定操作細則。
三、測試申請和審核
(一)申請要求
1、測試主體是指需在本市開放測試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輛智能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
2、測試主體為具有機動車輛智能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科技類企業。
3、測試主體應取得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駕駛道路測試要求的評審意見。
4、測試主體應具備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由銀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萬元的智能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5、測試主體應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參考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相應測試車輛、測試駕駛人應達到測試基本要求。
(二)辦理流程
1、測試主體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2、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出具測試主體是否符合智能駕駛道路測試要求的評審意見;對于符合要求的測試主體,明確其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等。
3、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的相應要求,結合評審意見,向符合智能駕駛道路測試主體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每輛測試車輛對應固定的測試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互換;測試周期一次不超過3個月;每測試主體一次性申請不超過5輛車。
四、測試管理
(一)測試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市交通運輸委和市公安交警局聯合評估認可的路段范圍和時段內進行道路測試。
(二)測試前,測試駕駛人應當對測試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系統功能正常。
(三)測試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1、測試主體必須按照規定,在測試車輛指定位置放置臨時行駛車號牌并張貼“智能駕駛測試車輛”標識。
2、當測試車輛在“智能駕駛”模式運行時,測試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并做好隨時接管的準備;
3、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者貨物。
(四)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申請,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表,延期申請時長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
(五)已取得道路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發生智能駕駛系統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以及測試駕駛人改變等情況時,測試主體應當立即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道路測試,并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測試變更信息表,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五、事故處理和責任認定
(一)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測試駕駛人或者測試主體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由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暫停測試主體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臨時行駛車號牌,并認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