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溫州日前發布《關于開展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補助資金(第一批)清算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溫州市區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基建部分除外)進行清算。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昆街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項目審計報告為準)的30%給予補助,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關于開展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補助資金(第一批)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溫州市發改委、溫州市財政局《關于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事項的通知》(溫發改產〔2017〕330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開展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補助資金(第一批)清算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圍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溫州市區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基建部分除外)。溫州市區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昆街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補助對象
在市區投資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三、補助標準
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項目審計報告為準)的30%給予補助,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四、材料提交
1.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原件)
2.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復印件)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5.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復印件)
6.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關資料;(復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企業公章和騎縫章有效。
五、辦理時間地點
時間:2018年1月2日-15日(節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地點:溫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樓5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