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市正式發布《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規定省、市兩級財政給予的補貼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的50%。今后,市區內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這成為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最大的利好。
實施細則明確,純電動乘用車按續駛里程不同,消費者在購車時分別可享0.1萬元、0.9萬元、1.3萬元補貼;插電式混動乘用車補貼0.7萬元。此外,蘇州市還明確充電設施補貼標準,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全文如下:
蘇府辦〔2017〕317 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 2017 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市經信委(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2017 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7 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 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 2017 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 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 2017 年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為保證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和補貼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為市區范圍內(除吳江區外)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以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 號)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貼標準詳見附件 1。省、市兩級財政給予的補貼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的 50%,對閑置車輛和閑置充電設施不予補助。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 600 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 400 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 200萬元。
蘇州市范圍內申請江蘇省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單位以及申請蘇州市級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由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各所在地區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做好實地驗收工作。(2016 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參照此項規定執行)
三、材料申報和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2018 年 3 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局聯合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 2017 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
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 2-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 3-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 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 5-2);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車輛運行情況表(附件 6);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是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申請私人領域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附件 3-2);
2.汽車銷售機構(4S 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購車者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 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 5-2);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2018年3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局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 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 3-3);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相關檢驗機構提供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查后,按規定程序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 店),汽車銷售機構(4S 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汽車銷售機構(4S 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年撥付并由充電設施建設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撥付方式。
市級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撥付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經信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