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正式發布了《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通知指出,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基本建成“車樁配套、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統一開放、智能高效、平臺管理”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形成標準規范的充電服務市場和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樁”產業生態體系。此外,通知還指出,“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任務是17300輛,年度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建設充電樁總數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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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59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是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的需要。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按照職責分工,圍繞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推進,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明確思路目標
(一)總體思路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基本建成“車樁配套、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統一開放、智能高效、平臺管理”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形成標準規范的充電服務市場和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樁”產業生態體系。
(二)具體目標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的通知》(湘財企〔2016〕44號),“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任務是17300輛,年度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建設充電樁總數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
1. 到2020年,市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純電動汽車采購比例不低于50%,樁車比不低于1:4。近期充電基礎設施推廣應有的放矢,減少資源浪費。充電設施供給目標主要是公交車、出租車。到“十三五”期末,保證純電動公交車、出租車新增或更新比例達到50%,同時樁車比不低于1:4。
2. 政府性采購和特許經營權購置的車輛以及更新車輛,今后一律使用新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和郵政、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用車更新必須全部采購新能源汽車,同時積極鼓勵引導機關單位職工使用純電動汽車,參考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社會停車場建設要求,單位必須配建不低于總停車位20%,至少不少于5個充電樁。
3. 保證充電設施服務水平,公共快充樁車比不低于1:8,私人慢充樁車比不低于1:1。積極鼓勵和引導私人純電動汽車的購買和使用,提升充電設施的服務水平,結合國內外城市的建設經驗,以及上位規劃的要求,公共快充樁車比不低于1:8,私人慢充樁車比不低于1:1。
三、落實責任主體
建立由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財政、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緊密配合的系統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與考核工作;牽頭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運營相關產業政策;監督全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執行情況;負責集中式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牽頭協調財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充電設施獎補政策,獎補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本地納稅的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依據《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驗收辦法(試行)》,牽頭組織質監、消防、氣象等相關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驗收;主導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智能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撐。
(二)市經信委: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落實“湘財企〔2016〕44號”文件下達的我市“十三五”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分解下達縣市區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督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經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自行或委托具備充電樁安裝服務能力的企業為新能源汽車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三)市財政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配合發改部門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獎補政策,加強對獎補資金的使用監管。
(四)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對各類新建建筑配建充電設施進行審定和批復。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為新建獨立占地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工作;制定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樁預留標準;負責充電設施建設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關協調工作,并免除相關費用。
(六)市城管局:負責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建設的協調和推進工作;辦理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臨時占道、排水等相關審批手續;負責新能源環衛車的推廣應用;配合主管單位進行新能源汽車推廣的戶外宣傳。
(七)市科技局: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設以及技術創新。
(八)市質監局:對充電設施執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用于貿易結算的充電樁設施的首次檢定、校準和營運中的周期檢定、校準工作;配合發改部門共同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
(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
(十)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交車、出租車和有特許經營權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及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
(十一)市園林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中與綠化帶管理有關的協調工作,并免除相關費用。
(十二)市氣象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發改部門共同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
(十三)市消防支隊:依法為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消防行政審批手續,加強對充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配合發改部門共同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
(十四)國網株洲供電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免除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遵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為各類充電設施就近提供高、低壓電源與負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