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杭州市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2017年第一批充換電設施市級財政補貼的通知》。根據通知的申報范圍,在新能源汽車方面,在本市購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上牌(以行駛證注冊日期為準)、運行的個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和列入我市2016年推廣應用計劃的新能源汽車(應符合《2016年補助辦法》相關條件),且申請補助的車輛均已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充換電設施方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主城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建成,并接入全市統一的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
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2017年第一批充換電設施市級財政補貼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根據《關于印發〈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辦法〉的通知》(杭財企〔2016〕27號、以下簡稱“《2016年補助辦法》”)和《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杭政辦函〔2017〕70號、以下簡稱“《2017-2018年支持政策》”)精神,現將2016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2017年第一批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建設市級財政補貼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在杭州市投資建設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企業。
二、申報范圍
(一)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購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上牌(以行駛證注冊日期為準)、運行的個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和列入我市2016年推廣應用計劃的新能源汽車(應符合《2016年補助辦法》相關條件),且申請補助的車輛均已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二)充換電設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主城區(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建成,并接入全市統一的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
三、補助標準
新能源汽車的補助標準按照《2016年補助辦法》規定執行,充電設施的補助標準按照《2017-2018年支持政策》規定執行。
四、申報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補助:
1.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車輛信息明細表(附件2);
2.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檢測機構(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4.所申請車輛已取得國家財政補助的相關材料;
5.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購買者的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購車的還需提供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充換電設施補助: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基礎設施推進小組備案確認的資料;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6、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資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申報材料受理
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新能源汽車補助材料一式四份,三份分別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一份自留,車輛信息明細表需同時報送電子版給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充換電設施補助材料一式三份,分別報市財政局、市建委,一份自留。
申報截止日期2017年9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