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即將結束,本月國家及各地均有新能源相關政策發布,其中國家層面有2個,地方層面有20個。在此電動汽車資源網對8月份的新能源汽車行業相關政策進行了匯總,供大家參考。
國家層面:
1.工信部建立乘用車雙積分配置信息庫 提高車型與產量匹配準確度
工信部裝備中心發布了《關于建立乘用車雙積分配置信息序列號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出,為貫徹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推進境內乘用車企業雙積分核算和審查工作有序開展,減輕企業報送工作量,提高車型信息與產量匹配準確度,經請示工業和信息部裝備工業司同意,裝備中心將建立乘用車產品雙積分配置信息庫,創建《公告》產品雙積分配置信息序列號(以下簡稱“雙積分配置ID”),通過乘用車雙積分配置信息庫對應的積分配置ID在合格證信息系統中提取對應產量,對有關企業實施雙積分核算和審查。
2.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管理平臺將于9月30日關閉數據補傳通道
2018年8月30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管理平臺發布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管理平臺關閉數據補傳通道的通知》,通知提到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管理平臺決定于2018年9月30日關閉歷史數據補傳接口(含FTP上傳通道與硬盤補傳通道),通道關閉后將不再接收補傳的數據(含2015、2016、2017及2018年歷史數據)。
地方層面:
1.山東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期計劃 落實新能源汽車產銷量指標要求
山東發布了《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計劃提到:
1、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站達160座以上。
2、落實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產銷量的指標要求。
3、凡是財政資金購買的公交車、公務用車及市政、環衛車輛優先采用新能源車,力爭到2020年實現全覆蓋。
4、2020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市中心城區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車進行應急保障的基礎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
5、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其中7個傳輸通道城市達到80%;
6、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物流配送新能源車輛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2.吉林發布充電設施補貼管理辦法 直流樁600元/千瓦 交流樁300元/千瓦
吉林能源局發布了《吉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提到,新建的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按照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直流充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換電站每個換電工位增補30萬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方式。
3.海南發布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 至2030年完成三個階段性目標
海南省發布了《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劃》著重闡述“綠色出行新海南”發展總目標的行動推進指南、總體要求和具體目標,圍繞2030年中長期愿景制定三個階段性目標。三個階段性目標分別是:2020年,公共服務領域先行,為實現全域汽車清潔能源化奠定堅實基礎;2025年,社會運營領域引領,全域汽車清潔能源化工作取得顯著進展;2030年,全面實現全域汽車清潔能源化,達到發展戰略長遠愿景。
《規劃》全面分析研判面臨的形勢,以問題為導向,創新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案、重點任務和專項工程,對全省清潔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新能源汽車全產業鏈發展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規劃》實施區域范圍為海南省全域,包括行政區范圍內19個市縣。
《規劃》實施期限為2018—2030年,主要分為三個階段: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遠期:2026—2030年。
《規劃》作為全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的總體規劃,各部門、各市縣、各領域的清潔能源汽車發展專項配套規劃,以及相關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均應在本規劃的基本框架下開展。
4.北京要求停車按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北京發布了《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會同區交通委(交通局)、區規劃國土分局、區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要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對于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
5.天津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計劃 支持推廣新能源汽車
天津發布了《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八個作戰計劃》,其中《天津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 年)》中提到,將加快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公交車、物流車、出租車(網約車)、公務用車和租賃用車為重點領域,持續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2018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新能源汽車2萬輛,占全市汽車保有量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4.5%。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加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使用新能源或清潔新能源汽車,2020年底前達80%;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全部私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2020年底前,建成區公交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承擔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車輛在城市同行提供便利,2018年新能公共充電樁3000臺,到2020年全市公共充電樁保有量達到2萬臺。
6.天津開展全市新能源汽車夏季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天津發布了《關于開展全市新能源汽車夏季安全隱患 排查工作的通知》,安全隱患排查的重點內容有四項,分別是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車輛;在津售后服務機構;在津銷售機構;電池回收處置機構。
7.上海發布二手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 分5個階段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聯合發布了《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關于上海市二手新能源汽車相關操作流程的通知》,通知表示,消費者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流程包括審核意向用戶購車資格、安裝充電設施、審核《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登記證明》、發放二手新能源汽車確認憑證、完成車輛轉讓、變更等5個階段。
8. 深圳發布2018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準 補貼分三個階段
2018年8月30日電動汽車資源網獲悉,深圳市發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征求意見稿),政策提到,對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車補貼審核試點區有關部門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補貼標準為:
根據財建〔2018〕18號文有關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補貼。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具體如下:
(1)純電動乘用車
150≤R<200(R為標準工況純電動續駛里程,單位:公里,下同)0.75萬元/輛,200≤R<250 1.2萬元/輛,250≤R<300 1.7萬元/輛,300≤R<400 2.25萬元/輛,R≥400 2.5萬元/輛。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R≥50 1.1萬元/輛。
(3)純電動客車
按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類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車輛長度給予補貼。
(4)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
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單車補貼上限為5萬元。
(5)燃料電池汽車
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30萬元/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50萬元/輛。
此外,對于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在其竣工驗收后,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投資方給予建設補貼。
補貼標準為: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電池方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
補貼標準為:對于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
9.深圳接受電子備案的純電動物流車可享受優惠通行政策
深圳發布了《關于繼續施行<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電子備案規程>的通告》,通告提到,對已自愿安裝RFID、接入GPS數據等方式接受電子備案的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輛進行分級管理,并可享受優惠通行政策,未安裝RFID和接入GPS數據暫不享受優惠通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