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了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指出,優化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布局,科學規劃新能源汽車產業布局,嚴格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范盲目布點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企業投資新能源汽車、智能汽車、節能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先進制造裝備,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和產業化領域。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著力構建智能汽車創新發展體系。
征求意見稿中有幾點值得注意,摘錄總結如下:
一、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被劃歸為“燃油汽車”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投資項目類型中將汽車投資項目分為以下類型:
汽車整車投資項目按照驅動動力系統分為燃油汽車和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個產品類別。
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發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傳統燃油汽車(含替代燃料汽車)、普通混合動力汽車,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投資項目。
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電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投資項目。智能汽車投資項目根據驅動動力分別按照燃油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這意味著,插電式混合動力車這類在混動系統能效上不如油電混合動力;在續航里程上不如純電動汽車;在政策上不再享受福利的車型品類將逐漸式微。
二、限制燃油車產能擴張,鼓勵新能源車項目布局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指出,燃油汽車整車項目布局要進行優化。新增產能投資項目應建設在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動產能向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省份聚集。
另外,鼓勵現有傳統燃油汽車企業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品結構,發展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建設在產業基礎好、創新體系全、配套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省份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三、禁止新建獨立燃油汽車整車企業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指出,禁止建設以下4類燃油汽車投資項目:
(一)新建獨立燃油汽車整車企業。
(二)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燃油汽車生產能力。
(三)未列入國家級區域發展規劃的現有燃油汽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
(四)對行業主管部門特別公示的燃油汽車整車企業進行投資(企業原有股東的投資或將該企業轉為非獨立整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除外)。
四、不是每個省份都有資格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指出,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省份禁止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
(一)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產品類別新能源汽車僵尸資質。
(三)現有同產品類別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產量未達到建設規模的80%。
如果某省此前有過僵尸資質“前科”,那么今后該省將永遠無法建純電動車企業。
五、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門檻提高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指出,在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建設規模方面,純電動乘用車不低于10萬輛,純電動商用車不低于5000輛。項目建成投產后,只生產自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的純電動汽車產品。
而現有車企要擴大純電動項目規模也需要滿足: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業平均水平;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純電動汽車產量達到建設規模;擬生產產品的能耗、續駛里程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