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西安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加快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陜政辦發〔2016〕54號)等文件精神,西安市發布了《關于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積極落實節能減排政策,圍繞聚焦“三六九”、振興大西安的奮斗目標,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全力推進我市大氣污染治理,促進品質西安建設。
二、建設原則
(一)堅持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
(二)充分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激發市場活力,通過社會融資、政府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體系建設。采用充電為主、換電補充;公用快速補電、自用慢充等多種供給模式,滿足市場需求。
(三)以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專用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全面輻射,保障新能源汽車用電需求。
(四)單位和個人自用充(換)電設施按“一車一樁”、“樁隨車走”的原則,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機構(4S店)負責全程服務。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體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電站167座,充電設施超過4.28萬個。
四、充(換)電設施建設管理
(一)充電設施基本分類。
按照不同服務對象,充電設施可分為三類:
1.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私人用戶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各類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分散式充電設施。
(二)技術標準。
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確保充(換)電設施安全運行,滿足在我市注冊登記并行駛的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三)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經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經營范圍;
2.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當能對其充(換)電設施進行有效地管理和監控,對充(換)電設施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至少三年),并具備數據傳輸功能及接口;
3.專業技術人員的配置與充(換)電設施數量比例適當。
(四)項目備案管理。
充(換)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不予備案。
充(換)電設施建設實行項目屬地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統一的充(換)電設施備案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備案申請文件、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在租賃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須提供場地租賃協議(以備案時間起算,不得少于3年)復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加裝在建筑物等上的一體化充(換)電設施,須提供該附屬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復印件。
企業單次備案充電樁數量不少于5個,建設用地規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個人自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不需備案。
(五)用電報裝。
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換)電設施用電,由居民與物業管理方協商一致后,接入小區供電系統,也可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方應該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機收取任何費用。
非居民充(換)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因充(換)電設施接入而產生電力擴容等費用由產權單位(個人)承擔。
(六)建設審批。
1.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停車場建設充(換)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土地審批手續。
2.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用地統一規劃、統一供應,不再單獨辦理供地手續。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換)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充(換)電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公開出讓。
新建獨立占地的公用充(換)電設施需在屬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經備案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供用電協議。
(七)建設要求。
1.新建項目預留。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和配電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同時還需按照總車位數量的30%預留相應配電容量。
2.既有項目改造。對既有停車場項目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增建工作,按照我市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設施建設布點規劃,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推進;對居住小區配套停車場自用充(換)電設施的增建工作,由房管部門協調推進;對城投集團所屬停車場(站)的充(換)電設施改造增建工作,由西安城投集團組織實施。
(八)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建筑和設施設備的工程竣工圖或指定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或居民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九)質量與安全管理。
1.強化質量管理。充(換)電設施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通過檢驗檢測或質量認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明確安全責任。由充電設施產權主體企業(個人)承擔充(換)電設施使用期間的安全責任。
五、充(換)電設施建設優惠政策
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
對光伏一體化儲能等新技術和集停車(加油、氣等)充電一體化的項目,僅對充(換)電設備投資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
六、充(換)電設施驗收及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一)驗收項目為在西安市范圍內登記備案的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專用充(換)電設施項目、公用充(換)電設施項目等。(個人自有車位自建充電設施除外)
(二)項目驗收申報、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1.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企業填寫《西安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件3)和《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分布情況表》(見附件2),連同申請材料提交至項目所屬區(縣)發改部門。
2.項目所屬區(縣)發改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以正式文件報送市發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