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逐年退坡已是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再取消購置稅優惠政策將對市場帶來很大影響,會大幅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挫傷消費者的購車積極性,不利于新能源汽車推廣。
時隔16年后的調整
8月7日,財政部官網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公眾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過相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時隔16年,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對自2001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合理調整,以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更好保護納稅人權利。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維持了現行10%的稅率。不同的是:
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情況及確定方法,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
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定。

其中,4項減免稅情形是指:
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是考慮到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專項作業,不以載人或者載貨運輸為主要功能,因此,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是國務院批準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可繼續授權由國務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