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多數人都意識到,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和交付系統領域點燃的革命之火遲早會成燎原之勢。雖然迄今為止自動駕駛技術的突破多來自Google Waymo、福特、通用汽車和特斯拉等明星巨頭,但是立法者和地方政府在研發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仍然不容忽視。

沒有政府的許可,在公共道路上測試自動駕駛汽車基本上在各個國家都屬于違法行為。1968年通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是一項管制國際道路交通的國際性公約,公約規定駕駛人必須始終充分掌握并對他們的車輛在交通中的行為負責。
美國和德國、英國和荷蘭等歐洲國家是為自動駕駛汽車頒發許可的先驅國。這些國家引入了公共道路的自動駕駛汽車法規并頒發自主測試許可證。而亞洲國家在過去的三年中也迅速趕上并制定了類似的法規。
機器之能對國際規定進行了調查,我們挑選出了一些主要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地方正在適應公共道路上自動駕駛技術的測試并對其進行部署。

1908年,福特公司推出大規模生產的Model T Ford時,美國就成為了第一個中產階級家庭能夠負擔得起汽車的國家。如今,這個「山姆大叔」仍然是整合自動駕駛技術的先驅。


